更新日期:2010/01/09 05:55 王韋婷

立法院院會8日三讀通過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案」,將來地主出租土地時,須負起監督、注意的義務,若土地遭污染時,地主、管理人及企業都須負連帶清償責任。 

修正後的法條規定,「污染土地關係人」除了是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、整治場址時,污染行為人以外的土地使用人、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外,法條新增「潛在污染責任人」,也就是排放、灌注、滲透污染物或同意在灌排系統及集水區域內排放廢污水,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者。 

在污染責任歸屬上,「污染土地關係人」未善盡注意義務,導致土地污染時,應與「污染行為人」、「潛在污染責任人」負起連帶清償責任。也就是說,將來地主出租土地時,須負起監督、注意的義務,若土地遭污染時,地主、管理人及企業都須負連帶清償責任。 

而在污染場址再利用方面,修正條文規定,土地開發者應在污染場址公告解除列管、土地開發計畫實施前,按土地變更後當年度公告現值加四成為基準,核算原場址土壤污染面積現值,並繳交場址現值的30%金額,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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